農藥定義 一、 什麼是農藥? 說明:依農藥管理法第五條定義,農藥指下列用途之藥品或生物製劑: (一) 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者。如用於田間之除草劑、殺菌劑、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除螺劑及殺線蟲劑等,其中包括蘇力菌、枯草桿菌、純白鏈黴菌素及嘉賜黴素等生物製劑。 (二) 用於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者。如勃激素A3、益收生長素、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長調節劑。 (三) 用於調節有益昆蟲生長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保護植物之用者。
二、 如何辨認合法農藥? 說明: (一) 可利用產品之農藥許可證號碼於本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pesticide.aphia.gov.tw/)查詢,請點選網站之「登記管理」後點選「許可證查詢」檢視標示比對。 (二) 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規定,成品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如下: 1. 農藥許可證字號。 2. 農藥許可證權利人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3. 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間。 4. 農藥普通名稱。 5. 預防中毒及解毒方法。 6. 劇毒性成品農藥,應註明劇毒農藥字樣;其他成品農藥,應註明農用藥劑字樣。 7. 警告標誌及注意標誌。 8. 輸入產品者,應註明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 9. 委託分裝者,應註明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 10. 委託加工者,應註明加工工廠名稱及地址。 11. 廠牌名稱。無廠牌名稱者免標示。 12. 劑型、物理性狀、有效成分與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13. 內容物淨重量或容量,並以公制單位表示;內容物分裝為小包裝者,應另標明小包裝數量及每包淨重量或容量。 14. 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15. 施用後至採收時應間隔日數。 16. 儲藏及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17. 廢容器處理方法。 1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標示事項。 合法農藥標示應清晰易讀利於辨識,所用文字以中文為限,除化學成分名稱、生物製劑學名、國外生產工廠名稱及地址、依法註冊之商標、標章或廠牌名稱得使用外文,以及農藥普通名稱得中英文並列,且上述應記載事項之標示應牢固附著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但無法全部標示於農藥容器或包裝上者,至少應標示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應記載事項,並將所列各款應記載事項標示於農藥附加之說明書。另為加強商品之追蹤,改善庫存管理,並提供販賣店更為便利之販賣方式,自102年1月1日起,標示必須加載農藥產品條碼,藉此條碼配合農藥販賣管理資訊系統,可將農藥使用範圍資料透過資料庫串接查詢。
三、 何謂禁用農藥、偽農藥及劣農藥? 說明: (一) 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 (二) 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2. 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3. 抽換國內外產品。 4. 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5. 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三) 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2. 超過有效期間。 3. 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
農藥許可證 一、 如何申請農藥許可證? 說明:申請人應依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至農藥登記單一窗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及審查流程可於該所網站查詢。
農藥販賣 一、 是否可以自行販賣農藥? 說明:販賣農藥,應置專任「農藥管理人員」,並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 可否於花市設攤販賣農藥?或隨意於路邊兜售農藥? 說明:依農藥管理法規定,農藥販賣業者不得在登記之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此外,農藥非屬一般商品,購買者之資格及用途應遵循規定特別規範或紀錄,故不得臨時於花市設攤或路邊銷售,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農藥販賣業者販賣農藥需登記購買者資訊、開立販售證明並依規定陳報購入及銷售資訊,請問有無簡化作業之方式? 說明:為減輕業者負擔,本署建置農藥銷售管理系統(簡稱POS系統),本系統與便利超商採用的販賣系統類似,可建置進貨及銷貨資訊,使用者可掌握庫存及販賣資料,做好進出貨管理。使用本系統還可紀錄購買者資訊、自動陳報進銷貨資料,並可列印販售證明,輕鬆完成法規規定之工作。
四、 如何申請農藥銷售管理系統(簡稱POS系統)?申請費用是多少? 說明:只要是合格的農藥販賣業者,且具備電腦及寬頻網路,即可至本署「農藥銷售管理資訊網」(https://pest.aphia.gov.tw/pos/)線上填單申請,申請及使用皆不需任何費用。
五、 如何安裝及操作農藥銷售管理系統(簡稱POS系統)? 說明:可至本署「線上影音教學平台」(https://elearn.aphia.gov.tw/)線上觀看教學影片,如有其他問題可電洽POS系統免費咨詢專線:0800-035-228。
農藥管理人員 一、 農藥管理人員之在職訓練是否能跨縣市參加?開課資訊該如何查詢? 說明:農藥管理人員之在職訓練可以跨縣市參加,相關課程資訊可至本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pesticide.aphia.gov.tw/)查詢。如欲參加,請依各辦理單位之規定報名。
二、 如何查詢農藥管理人員之學習紀錄?學習時數如何認定? 說明: (一) 農藥管理人員之學習紀錄可至本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pesticide.aphia.gov.tw/)之「農藥管理人員專區」登入後查詢,初次登入者請先申請帳號再登入查詢。 (二) 自103年3月1日起,農藥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確實簽到,並由開課單位至農藥資訊服務網上傳簽到表並登錄,故學習時數以線上登錄為主。另103年3月1日前記錄於學習手冊之學習紀錄,仍可做為學習依據。
農藥進口 一、 農藥可不可以隨行李攜帶進口? 說明:農藥無論數量多寡皆不可以擅自進口,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始得輸入。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農藥進口許可證通關比對: (一) 「劑型」比對不符時該如何處理? 說明:請確認報關單「型號」欄位已填入「劑型代碼」,並檢查劑型與農藥許可證所列是否一致。若報關單未填劑型代碼或輸入錯誤,請向海關申請修正後,再重新進行比對。
(二) 「借證」比對不符時該如何處理? 說明:請確認是否已取得授權公司授權,且授權公司已於「農藥登記管理系統>借證管理」登錄資料。若未被授權、無借證記錄、有借證資料但非有效期間或借證數量不符,請授權公司至前述系統修正資料,再重新進行比對。
(三) 除上述原因之外的資料比對不符時該如何處理? 說明:請撥打本署電話02-33436433,並告知通關日期及報單號碼,將由專人詢報單目前比對狀況,並依比對不符情形進行狀況排除或告知處理方式。
農藥使用 一、 使用農藥該注意哪些事情? 說明: (一) 確認有害生物種類(屬於病害、蟲害、雜草、生理障礙或其他公害),以對症下藥。若有任何植物病蟲害的問題,皆可向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試驗所、各地區農業改良場及27處作物病蟲害診斷服務站詢問,並可撥打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069-880。 (二) 購買農藥時,應至有農藥販賣業執照之合法農藥店購買核准登記之藥劑,並索取農藥販售證明。不要購買來路不明或政府已公告禁止使用之藥劑。 (三) 使用農藥前應詳閱農藥包裝上之標示或仿單,瞭解該農藥產品特性,並依照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範圍使用,包括防治對象、使用量、稀釋倍數、使用時期、施用次數、施藥間隔、安全採收期及注意事項,除此之外,使用對水生物毒性、鳥類或蜜蜂毒性較高農藥,亦應依標示規定限制使用,以確保使用者、消費者及生態環境之安全。 (四) 防治相同病蟲害時,應交替使用不同作用機制之藥劑,以減緩有害生物抗藥性產生。 (五) 施藥時應注意自身安全,如穿戴手套、口罩及防護衣等防護措施,並注意風向,以免接觸或吸入農藥造成對身體之傷害。
二、 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做為使用農藥之依據? 說明:依據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倘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使用藥劑,除了違反規定外,藥劑確切之使用量、稀釋倍數,使用時期、施用次數及安全採收期也無從依循,導致農產品農藥殘留風險提高。
三、 如果想要了解正確使用農藥的相關知識,可以參考哪些資料? 說明:本署設置的「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s://pesticide.aphia.gov.tw/)是完整之農藥專業網站,包括農藥法規、農藥核准登記之相關資料及農藥使用之方法及範圍等資訊,最新之公告與新增的使用範圍也即時於網站上發布。另也可參考農業藥物試驗所設置的網路版植物保護手冊,取得農藥相關之使用方法及範圍資料。而實際田間操作部分則可請教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試驗所及各地區農業改良場,由該單位之植物保護專家實地勘查及協助,解決栽培管理或用藥相關問題。
四、 農產品檢出農藥殘留一定是有問題的嗎?造成農藥殘留不合格的原因有哪些呢? 說明: (一) 一般農產品有農藥殘留並不表示不合格或有問題。農藥若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方法與範圍施用,並遵照安全採收期採收農產品,其農藥殘留應會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該標準為經過相關農藥毒理試驗研究及評估對人體及環境不致造成危害後所訂,並做為行政機關監督管制的依據。 (二) 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才屬於不合格的農產品,原因大致分為幾個部分: 1. 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之偽農藥或偽肥料:合法農藥在登記時均經過完整的相關試驗及審查作業,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販售,上市後主管機關更會不定期抽查監督,以確保市售農藥之品質。未經核准登記之偽農藥其成分未經審核,品質參差不齊,使用方式更無從依循;另偽肥料則可能參雜未知的農藥成分,使用者施用後會造成農藥殘留。 2. 未依核准之使用方法使用:包括使用於未核准之作物範圍、任意提高施用濃度及未依照安全採收期規定提前採收。核准的農藥使用範圍皆經嚴謹之田間試驗評估以確認藥效,並確保對人畜、環境及非目標生物不造成危害,且避免對植株造成藥害,任意更改使用方法不僅易導致違規農藥殘留,更有藥害產生之疑慮。而部分農民擔心藥效不佳而任意提高使用的濃度或因發生天災或價格好搶先採收,亦可能造成農藥殘留不合格。 3. 環境飄散或施藥器具之汙染:由於台灣農作物多為集約、混種之栽培方式,且平均每位農民的農地僅約1至2公頃,相鄰的農田在施藥時很有可能因噴藥霧粒飄散而汙染鄰近農田的農作物。另外前次噴藥未洗淨器具,或者向別人借來的器具中殘存的農藥均可能造成二次汙染。
檢舉或協助查緝 一、 如何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有無檢舉獎金? 說明: (一) 檢舉人檢舉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檢舉,並提供下列事項: 1. 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2.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地址。 3. 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由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二) 因檢舉而破獲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每一檢舉案件,依規定發給獎金(如下表),倘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紀錄者,不發給獎金。檢舉或協助查緝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檢舉人或協助查緝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檢舉或協助查緝同一案件符合兩項以上情形者,從一最高額基準發給獎金。
表、檢舉獎金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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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題標
農藥問答集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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