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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09914844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7621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1、第4條附表2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農藥田間試驗準則第五條所定國內田間試驗設計書之審查,每件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三 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及申請農藥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複驗,每一檢驗及複驗項目檢驗費之收費數額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理化性及田間試驗資料審查費之收費數額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申請農藥管理法第十條所定農藥核准登記,或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六條所定許可證應登記事項變更,其毒理試驗資料審查費依農藥理化性及毒理試驗準則第三條附件二附表所定試驗項目,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摘要資料審查,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亞慢性毒性試驗、慢性毒性試驗及生物代謝試驗每一試驗項目審查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款以外試驗項目每一試驗項目審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者,亦同。 第 七 條 核發下列證明文件者,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一、農藥許可證之外文證明文件。 二、進口貨品減免稅捐證明書。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農藥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應登記事項變更之審查,認有赴國外生產工廠進行實地查核之必要者,其費用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申請人負擔。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